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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师为未成年少女按摩时激发性欲望,发生关系,是否构成强奸罪?

2022-09-20 发布于 高淳百事通

黄某(农村女孩,15周岁,并无性经历)经人介绍到李某(男,40岁)的理发店去学徒,某晚9点钟,李某想叫黄某做足疗,便被带到三楼的一个房间,李某以黄某穿牛仔裤太紧为由,要求其换上宽松的衣服,令黄某躺在按摩床上,趁机抚摸其腿部,腹部,背部并按摩,黄某感觉飘飘然,后来李某脱去了黄某的衣服,继续按摩,黄某没有力气反抗,李某与黄某发生了关系,不久,黄某醒悟后大骂其是色儿狼,并打电话告诉其父母,父母随即报警.

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,罪与非罪,刑法是如何定性的呢?

本案中李某应当构成强奸罪,因为该案中,李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黄某意志的,并,又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这里李某的行为符合其他手段的规定.

刑法还有司法实践中,强奸罪的关键因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关系,还要具备一个条件,就是使用暴力,胁迫或其他手段均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表现.

本案中,李某以教黄某足疗为借口,带其到三楼的一个房间,并以牛仔裤过于紧不便学习按摩为由,要求其换上更加宽松的衣服躺在按摩床上,为其按摩,然后进行亲吻,抚摸,令黄某产生生理反应,让其不能反抗,与其达成性关系,这一行为来看,是符合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构成要件,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,不敢反抗而发生性行为的,这一规定.

黄某属于未成年人,没有性经历,在李某给其按摩时完全丧失了性防卫的能力,李某趁其与其发生性关系,尽管黄某当时没有反抗,但不久,黄某清醒后,大骂其李某为色狼,并打电话告诉了父母,父母为其报了警,因此黄某与李某尽管发生了性行为,但那时因为黄某未成年,丧失性防卫能力,而作出的行为,实际上,黄某是不愿意也不喜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.

黄某之所以会与李某发生性关系,无非是李某的一系列行为令其无知觉的状态下而发生的,因此李某的行为,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,罪名成立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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